爭議許久的永揚乙級廢棄物處理場開發案, 12日經臺南市當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實質審查後,結論是「永揚環保事業股分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不應繼續維持。
環保局指出,「永揚環保事業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台南縣當局於90年環評審查有條件通過,唯臺灣初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11月30日二審定讞認定環說書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並將當時該場之負責人及環說書之製作撰寫人依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原臺南縣當局乃於99年12月16日提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討論本案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是否因資料不實而失其就事,唯於該次會議雖經3個小時冗長的討論但最後仍因討論無共識而未做成決議。本次臺南市當局乃將本案提請改制後的台南市當局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
本次會議經委員討論,經委員會實質審查結論如下:
1. 依據臺灣初等法院台南分院 99年12月9日99南分院山刑維97上訴1020字第15089號函所檢送之刑事確定判決本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之永揚環保事業股分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實與推論爭議解決專家會議結論、「永揚環保事業股分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場址地質調查作業期末報告書」及「永揚環保事業股分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暗地水調查模擬作業」等,經本委員會實質審查確定永揚環保事業股分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涉及數個緊迫事項屬違法不實之記載或不完全之陳述,嚴重破壞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正確性及公信性。
2. 原臺南縣當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90年5月9日第28次會議及 90年9月12日第29次會議審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業因上述出處,足以誤導審查委員之專業判斷,緻動搖審查結論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3.「永揚環保事業股分無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不應繼續維持。
- May 24 Tue 2011 16:11
台南市/東山永揚安葬場案 南市府環評會召開審查會議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